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编码:01100470020003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事项 设定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办理处室:市科委高新处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认定申报材料报各区县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 负责人:颜镝 联系人:王林鹏 邮编:100101 电话:64874561 传真:64853178 电子邮箱:qiyb403@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00 (周五) 审批流程: 1、区县(园区)受理,2、评审,3、审定,4、公示,5、制发证书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审查内容: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 审查标准:同审查依据 审批形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受理材料到完成审查和认定,不包括科技部备案时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有效时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