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办法(试行)
房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日博备用网址  发布日期: 2015-12-03

 

房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团队)支持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城行动计划,加快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以“高精尖”产业体系推动房山转型发展,努力在全区形成“全民大创业、产业大创新、园区大发展”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团队)主要指房山区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工业互联网、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人才(团队)。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投资家、海归创业人才、青年创业人才六类。

第三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

第四条  房山区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团队)的奖励和资助。引进人才(团队)所用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核拨。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卓越贡献、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如下荣誉称号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房山区实现转化;或在房山区注册公司并纳税,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高层次人才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第二年推荐成为房山区“杰出人才”,安排每人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六)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居住房山区人才公寓,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八)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高层次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九)高层次人才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高层次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由于开展创新工作需要,在办公用房、实验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三章  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以及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领军人才。创新领军团队是指以高层次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

(二)须为参评当年起前1年内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参评当年拟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术成熟度较高的人才。

(三)研究领域为创新城行动计划确定的领域,已经取得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四)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中高级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

第十条  创新领军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

(二)团队研究方向与房山区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能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研发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团队核心成员35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在团队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四)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团队科研成果须在房山区内转化。

(五)团队所在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十一条  以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科技成果价值、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前景、知识产权自主性等,特别是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及潜在价值作为主要指标,对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新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创新领军团队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后第二年优先推荐为房山区“领军人才”候选人,入选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六)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八)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九)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创新领军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入选北京“海聚工程”或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创新领军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四章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创新城产业定位,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创业人才(团队)

第十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

(二)在房山区注册企业并纳税,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企业创业投资的30%(含)以上。

(四)创业领域为创新城行动计划确定的领域,且自创业以来,企业资产情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实现持续增长。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合法转化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未来市场预期较好。

第十五条  创业领军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

(二)团队的创业项目需符合房山区产业定位,或者属于有利于房山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者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需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四)团队核心成员35人,学历层次较高,在团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六条  以企业成长性、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自主性及可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创新特征与市场前景、人才团队稳定性等,特别是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及潜在价值作为主要指标,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业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创业领军团队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后第二年优先推荐为房山区“领军人才”候选人,入选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办公场所、审批注册、融资支持、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具体参照创新城行动计划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七)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八)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九)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十)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一)创业领军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入选北京“海聚工程”或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创业领军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五章  投资家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家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具有敏锐投资眼光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面向房山区企业从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活动,且投资成功率较高的人才。

第十九条  投资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房山区开展天使投资活动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天使投资机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房山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且参评当年在房山区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及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优秀人才。

(三)近3年内对房山区企业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优秀人才。

(四)其他房山区发展所特需的投资人才。

第二十条  以投资额度、投资机构品牌及影响力、被投企业数量、成活率和成长性、被投企业的认可度、投资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为主要指标,对投资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家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依托房山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被投创业企业的项目。

(二)优先推荐投资家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三)投资家在房山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优先为其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和经营场所。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投资家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家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六)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投资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七)投资家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八)投资家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投资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六章  海归创业人才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海归创业人才是指海外留学回国创业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主要包括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的外籍人才;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第二十三条  海归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于房山区内;

(二)海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房山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海归创业人才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海归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含)以上;

(四)企业为海归创业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且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二十四条  海归创业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经房山区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实收资本1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实收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海归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经营场所。

(三)海归创业人才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项目,优先享受区级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优先申请市级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金支持。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的,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海归创业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获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的海归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七章  青年创业人才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青年创业人才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房山区创业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六条  青年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或“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或其他有影响力的全国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在房山区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二)经房山区认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的青年优秀人才,且所创办企业应为2年内在房山区内初次注册,所创办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高于30%,青年创业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第二十七条  青年创业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青年创业人才,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实收资本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青年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青年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经营场所。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青年创业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青年创业人才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项目,优先享受区级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优先申请市级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金支持。

(六)获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的雏鹰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八章  遴选办法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遴选工作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优化人才遴选程序:

(一)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对人才的先进性、成长性以及对地区的贡献率和潜在价值进行评价,每个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以及相关评价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制定人才评价与遴选的实施细则,由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集中评审、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

(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入选人才的建议名单,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选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对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的实施过程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选者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立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纪、涉及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违背社会诚信的人才,取消入选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的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